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宏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身份证号码:445×××××××××××××××。
被告:林浩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身份证号码:445×××××××××××××××。
审理经过
原告林宏哲诉被告林浩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宏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浩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宏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共计10000元及利息6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被告林浩嘉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工程队为其揭阳市揭东区锡场论茶妍啡沙拉汉堡店进行装修。2019年7月2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已投产使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拖欠装修工程款8万元(水电工款不包含在内),在2020年3月13日协商确定于2020年4月13日一次性付清。时至今日,被告仍拖欠剩余的装修工程款1万元不结账,并以各种理由推脱。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书的约定,无理拖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林浩嘉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20年3月13日拖欠原告装修款80000元,并约定2020年4月13日结清,至此仍有10000元并没交付。4.电子转账凭证,证明被告总共付还原告65000元,另外5000元通过现金支付。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6.营业执照。7.装修结算单。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6均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签发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3欠条上有被告林浩嘉的签名捺印及身份证号,被告本人到庭签收应诉材料,未对该欠条提出异议,本院对该欠条三性予以确认。证据4转账记录中有35000元系林浩成转账给原告,原告称林浩成系被告的大哥,该四笔转账共650000元系被告归还其装修款,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聊天相对人的身份,本院对该聊天记录不予确认。证据7装修结算单中没有被装修单位签名,也没有被告签名,对该装修结算单中的结算数额,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系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设计经营部的经营者,原告为被告提供装饰装修服务。2020年3月13日,被告签下欠条,承认欠原告装修尾款人民币8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4月13日结清。后被告通过转账付还原告650000元,原告自称被告现金付还其5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装饰装修服务,被告也于2020年3月13日写下欠条承认结欠装修款并承诺于2020年4月13日结清,被告本人到庭签收应诉材料,未对原告的起诉提出异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装饰装修服务,被告未全额支付其装修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认被告现金付还其5000元,可予以采信。现原告请求被告付还其尚欠的装修款10000元,有欠条、转账记录等作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利息600元,没有法律依据,但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原告请求的利息本院支持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20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林浩嘉欠原告林宏哲装修款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元,由被告林浩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还原告上述款项时径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