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嘉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1层135房。

法定代表人:时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中企广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震,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常荣翔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25层2501内17室。

法定代表人:朱春良,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科技开发区凤和一园10号。

法定代表人:焦宏奋,董事长。

被告:华诚电影电视数字节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5、7、9、11、13、15、17号6层5#701-1至701-6。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董事长。

审理经过原告天津嘉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企广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常荣翔达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华诚电影电视数字节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收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天津嘉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撤回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嘉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天津嘉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嘉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巫 霁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 六 月 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唐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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