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太谷某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苗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2018)晋市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苗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650463071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4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希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永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