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吴海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吴海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海青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1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