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税务局干部,住樟树市。 被告:鄢新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金岸外语学校校长,家住丰城市(现在服刑)。 被告:樟树市金岸外语学校,住所地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办事处金岸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900746065601L。 法定代表人:鄢新胜,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香,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律师,系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凡(下称原告)与被告鄢新胜、樟树市金岸外语学校(下称金岸外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鄢新胜和金岸外语学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7年9月4日,上列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且得到被告鄢新胜的确认。2018年6月28日,被告鄢新胜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刑事判决确定了原告的债权为43.2万元。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调解或者判令由上列被告和黄群兰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樟树市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0日以该债务涉及刑事犯罪,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请求调解或者判令上列被告共同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8万元(刑事判决已经确定原告的债权数额除外);诉讼费由上列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上列被告共同辩称:原告第一次起诉时,上列被告的代理人曾询问了被告鄢新胜涉案50万元借款的事实和经过。被告鄢新胜对于自己向原告出具的借款50万元的借条认可,并希望原告能减免借款的利息。对于原告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无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鄢新胜、樟树市金岸外语学校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张**凡的借款本金6.8万元【本院(2018)赣0982刑初97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原告张**凡债权43.2万元除外】; 二、案件受理费共计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鄢新胜、樟树市金岸外语学校共同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涂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