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永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告:方振刚,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永伟与被告方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永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马永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