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五棵树经济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权,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李相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五棵树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相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五棵树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