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丁瑞,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青海省青海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主管,住址:新宁路新宁花苑*栋*单元*室。
被告:马留国,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系青海省青海湖旅游控股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经理,住址:黄河路*号2号楼*室。(未到庭)
被告:仝莉娜,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孟杰,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宁市城中区,系被告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丁瑞与被告马留国、仝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丁瑞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丁瑞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丁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丁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