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新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横桥镇。 被申请人:杨武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绛县古交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新拉于2021年9月1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武萍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A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城关分理处存单号为**-***************的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杨武萍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A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王新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城关分理处存单号为**-***************的1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彦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静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