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现住山东省昌乐县珠宝二街57号。于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216号
指控事实
2021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GJ6T66面包车在昌乐县宝昌路劳务市场倒车时,与刘俊娥停放在路边的鲁VC6660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mg/100ml。事故发生后,刘俊娥报警,被告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