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斌,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国斌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在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到场处理家庭暴力警情时,采用辱骂、推搡方式阻止民警进屋,并用头撞击民警王某胸部,后被在场民警控制。同时认为被告人张国斌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斌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国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斌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国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