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良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超,广西正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钟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良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钟明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钟明霞支付抚养费2000元(从2020年11月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止)给申请执行人,且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钟明霞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钟明霞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钟明霞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共119元至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款6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黄良盈。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洪胜武
审 判 员 彭姿雁
审 判 员 黄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子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