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易官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7×××××270,住所:吴川市×××××××××号。
申请人:张春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住所:吴川市××××××××××。
被申请人:林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79,居所:茂名市茂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易官成、张春蓉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练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粤K×××××的小型轿车壹辆,保全限额80,000元。申请人张春蓉自愿以其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粤G×××××的小型轿车壹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事故车辆:被申请人林练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粤K×××××的小型轿车壹辆,查封价额以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担保财产:申请人张春蓉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粤G×××××的雅阁牌小型轿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易官成、张春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