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建设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光平,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刘杵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刘新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刘万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东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杵天、刘新妹、刘万胜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29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杵天、刘新妹、刘万胜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的(2017)粤0229执4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刘杵天、刘新妹、刘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刘杵天、刘新妹、刘万胜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刘杵天、刘新妹、刘万胜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刘杵天、刘万胜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4710.19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刘万胜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的东南牌汽车,车辆注册时间是2003年,因该车已不具备处理价值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该车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对其进行处置。此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翁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杵天、刘新妹、刘万胜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工作人员去到被执行人刘杵天、刘新妹、刘万胜所在的坝仔镇珍珠村村民委员会及翁城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杵天、刘新妹、刘万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金额4710.19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约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其表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何高兴 审判员 林倚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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