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褔馨美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杨金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褔馨美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本案所诉物业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褔馨美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褔馨美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