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郴州汇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华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利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郴州汇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市华硕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郴州汇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市华硕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郴州汇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6700600元[其中:1、借款本息4540000元;2、利息2100000元、执行费60600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郴州汇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郴州市华硕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郴州汇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郴州汇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