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龙,系申请人曹瑜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张菊香。
申请人:曹彬。
申请人:陈星球。
申请人张菊香、曹彬、陈星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谈,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受理申请人曹瑜、张菊香、曹彬、陈星球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8月17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1640号调解协议如下:一、截至2021年8月6日止,被继承人曹伏民尚欠曹瑜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0000元,曹瑜自愿放弃自今日起的后段利息;二、张菊香、曹彬、陈星球自愿于2021年8月21日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曹瑜承担偿还责任;三、若张菊香、曹彬、陈星球未按上述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曹瑜有权就剩余未偿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曹瑜、张菊香、曹彬、陈星球于2021年8月17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1640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