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远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乾祖,灌阳县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达,灌阳县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仁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夏辉,灌阳县智多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魏远娥与被告刘仁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魏远娥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远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远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远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