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延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冷燕,山东金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泽洋,山东金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小香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范街道办事处小香城村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403ME03465473。

法定代表人:徐德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昭庆,枣庄高新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玲玉,枣庄高新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褚延启与被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办事处小香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香城村委会)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延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燕、张泽洋,被告小香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德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庆、方玲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褚延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中该合同约定,将其坐落于村南北主路两侧2亩土地流转方式,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流转给被告用于园林景观,后原告发现被告没有用于园林景观,违反该合同第五条的规定,为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小香城村委会辩称,一、原告无权提起解除合同之诉,被告也不同意解除承包合同。被告已经于2013年9月21日与力信公司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该合同涉及小香城村200多户村民的土地,其中就包括原告的土地,约定将涉案土地用于木苗及绿化类等种植建设使用,因此,被告已经履行了与原告签订承包合进行园林景观建设的目的。此后,被告便自2013年9月起至今,准时足额的将土地承包金按时打到原告的账户中,被告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内,没有任何违约或者是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原告无权提起解除合同之诉。被告至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8年的土地承包金,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不得阻碍干涉被告生产经营,而原告在收到土地承包金后,先是不按时交付土地,后又多次提起诉讼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一直在干涉和破坏被告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并为村集体牟取利益,现被告已经将村集体资产用于支付给原告土地承包金,且年限金额均不低,并且合同履行期限并未到期,经过原告的多次干涉被告至今都没有达到收益的目的,故原告提起本案之诉,严重的违反《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二、原告之诉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所诉为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而确认合同之诉,薛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鲁0403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同时,原告在案件审理中已经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法院均未支持。而原告的再次起诉,其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2020)鲁0403民初1486号判决结果,故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第三款重复起诉的规定,因此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法律原则,故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本案的确认合同之诉,薛城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0)鲁0403民初1486号判决书,已经确认有效,且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告无权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应依法驳回原告之诉。被告自签订合同以后,便将涉案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以及土地租金全额支付给了原告,原告在合同承包期内对案涉土地不再享有经营权,也不产生任何损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9月30日,原告(原承包方、甲方)与被告小香城村委会(受让方、乙方)签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村南北主路西侧家庭承包地2亩以土地流转方式,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流转给乙方用于园林景观;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向甲方以现金形式支付价款,每年9月30日以每亩1,000元现金支付。

原告褚延启在庭审中陈述自2013年起至2020年被告每年不间断按时支付涉案土地的相应价款2,000元。原告自合同签订后一直在涉案土地上进行耕种。·

(2020)鲁0403民初1486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小香城村委会(甲方)与力信公司(乙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小香城南北主路西侧的土地约合229.8亩用于苗木、绿化类和粮食作物种植及建设相关的管理用房,租赁期限为40年,第一个租赁期为15年,即从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完成项目用地区域的地面附着物清理工作,将所有土地物无障碍交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力信公司向小香城村委员会交款224万元,由于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致使小香城村委会未能向租赁涉案土地的力信公司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该判决书确认涉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小香城村委会签订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未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合同。虽然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涉案土地用途是园林景观,但依据(2020)鲁0403民初1486号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原告褚延启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涉案土地未及时用于园林景观建设的原因是用于景观建设的土地未能全部被及时交付,且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村民现在仍在拟用于园林景观建设的土地上进行耕种,被告不存在故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褚延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褚延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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