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2号1。
法定代表人:张左,系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蔡海洋,男,****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申请人蔡海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发出(2021)辽0402民督19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辽0402民督19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4460元,转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