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双利,男,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玲,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兆福,男,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双利与被告李兆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周双利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双利撤回起诉。
原告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