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冬文,经理。 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云南特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唐安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倩、唐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刘倩、唐安萍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元,由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道永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