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317号“灵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83984167K。法定代表人:刘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罗朝粉,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陈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朝粉、陈明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  雪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昱  莹 书 记 员 于家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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