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317号“灵智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683984167K。法定代表人:刘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罗朝粉,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告:陈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朝粉、陈明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 雪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昱 莹 书 记 员 于家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