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洋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洋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金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明旭 书记员马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