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国华金融中心A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941775C。
法定代表人:汪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魏斌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吴蓥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斌俤、吴蓥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18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魏斌俤、被告吴蓥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5月11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770000元、利息17700元、罚息161671.8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17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魏斌俤、被告吴蓥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魏斌俤名下的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房屋在第二顺位于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6元,由被告魏斌俤、被告吴蓥颍负担。因被执行人魏斌俤、吴蓥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斌俤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的房屋及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蓥颍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的房屋及车辆。但前述房屋、车辆均为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斌俤名下的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房屋,并进行司法评估,福建华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闽华审评报字[2021]197号资产评估报告,前述房屋的评估价为5160000元。
执行中,本院向首轮查封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处置函,商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魏斌俤名下的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房屋的处置权移送本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回函称上述房屋的处置权已经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本院遂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本院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魏斌俤、吴蓥颍名下无银行存款。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103执2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