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健成,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台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甲斌,系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伍影富,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台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8年6月19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敬威,系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邹文辉,曾用名邹比仔,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台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易子文,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受台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陈庭泮,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台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18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庭耀,男,****年**月**日出生,系被告人陈庭泮的胞兄。

审理经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成、伍影富、邹文辉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庭泮犯赌博罪一案,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健成及其辩护人朱甲斌、被告人伍影富及其辩护人李敬威、被告人邹文辉及其辩护人易子文、被告人陈庭泮及其辩护人陈庭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新XX网站(又名MX网站,下同)系在互联网上开设的提供六合彩、北京赛车、时时彩等赌博方式的赌博网站,该网站从高到低有“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商”各等级代理帐号及“会员”级投注帐号组成,上述代理帐号组成聚赌网络代理网站接受下级“会员”帐号持有者及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会员”帐号持有者可以利用帐号接受他人投注后在新XX网站投注,高等级的代理帐号可以在该网站上生成低等级的代理帐号以配合发展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会员,以互联网线上投注并传输投注、输赢等数据,线下结算的方式运营,对各级代理、会员设置不同的投注抽水比例使其获利,通过上述方法运营、壮大赌博网络,以被告人的帐号从属性形成了人数较多且成员较为固定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

本院查明

2016年至2017年9月1日期间,余某纲(另案处理)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使用新XX网站“股东”级代理帐号,发展黄健成作为新XX网站的“总代理”,被告人黄健成使用该“总代理”帐号,直接或间接发展了罗某权(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邹文辉、伍影富作为新XX网站的代理,还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董某、李某(均已作不起诉处理)及被告人陈庭泮等人成为新XX网站的下线“会员”接受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形成了以被告人黄健成为首,成员有被告人伍影富、邹文辉、陈庭泮等人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上述人员均通过持有的新XX网站帐号接受下线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而后通过新XX网站层层向上投注,待“六合彩”开奖后根据网站帐号显示的输赢情况在线下结算。经查,被告人黄健成的代理帐号接受六合彩投注12159165元,被告人伍影富的代理帐号接受六合彩投注91095元,被告人邹文辉的代理帐号接受六合彩投注427914元。期间,被告人陈庭泮利用其掌握的新XX网站“会员”帐号,接受参赌人员陈某、陈某1、陈某2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后在新XX网站上投注以获得抽水返利,共接受他人投注170000元,获利204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健成、伍影富、邹文辉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陈庭泮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黄健成、伍影富、邹文辉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陈庭泮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影富、邹文辉、陈庭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影富、邹文辉、陈庭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黄健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邹文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伍影富、陈庭泮判处有期徒刑一下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健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表示认罪,但提出:1.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是“总代理”及指控其的数额有异议,其是“代理”,接受投注额是70多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的帐号不是其一个人使用的,还有其他人使用,余志纲给其“MXX”网站的帐号和密码是让其用于注册申请帐号,其他人如果登录余志纲所给的帐号其是不知情的。2.余志纲介绍其认识邹文辉,余志纲叫其给邹文辉帐号,其给了邹文辉两个“代理商”帐号,除了邹文辉外,其没有其他下线“代理商”。3.其还有董某和“排骨”两个下线,但“排骨”没有下过注。4.其没有操作过邹文辉和董某的帐号,其之所以知道如何结算,是因为其“代理商”帐号可以看见其他的“代理商”帐号,其除了结算外,没有参与对下线的管理和联系。5.其下线投注后,其就会有3%的抽成,其收取投注并抽成后再将款项交给余志纲,但因为是余志纲叫其接受邹文辉的投注,其没有从邹文辉的投注中获利,其获利是1万元左右。6.其银行账户与罗某的账户有款项往来是因为其与罗某有借贷,其与罗某的借贷往来大约有十多万元。7.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黄健成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成的罪名无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黄健成的犯罪金额计算错误,证据不足。黄健成、余志纲的供述均无法证实涉案帐号只由黄健成一人使用。罗某等人未到案,黄健成和余志纲的多次供述均未对指控的金额进行确认,本案可以认定通过黄健成投注的金额就是邹文辉、陈庭泮等人确认的金额共约70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未查清被告人黄健成的获利情况。被告人黄健成及罗某等人的银行交易记录无法证实与本案认定的事实相关。2.被告人黄健成在本案中是从犯,黄健成只是余志纲下线的一个环节,除了从余志纲手中得到代理帐号,开设了会员或下级代理帐号给同案人外,没有其他行为,对下线不存在管理控制,并非组织者。3.被告人黄健成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建议对被告人黄健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健成的辩护人于庭审中提供了台山市白沙镇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黄健成的家庭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人伍影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提出其共获利6000元左右。

被告人伍影富的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影富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伍影富犯罪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伍影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伍影富接受投注金额共91095元,从中非法获利较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是初犯,对其量刑应该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为宜。5.被告人伍影富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请求对被告人伍影富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邹文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提出:1.其在被抓获前不认识余志纲。2.其经朋友介绍认识黄健成,其打电话找黄健成要给其和伍影富的“代理商”帐号。3.因为黄健成是“总代理”,黄健成可以登录其帐号。4.其与黄健成按“代理商”帐号显示的输赢数字结算,其“代理商”帐号看不到伍影富的“代理商”帐号数字。5.黄健成给其的抽成比例是13%,其给下线“会员”级帐号的抽成比例是12%,其获利是1%的差额,其共获利四、五千元。

被告人邹文辉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邹文辉主要是为了参与六合彩赌博,并非为了发展下线从中抽水返利,其只是抽取其中的1%,所占比例十分小。2.被告人邹文辉的代理帐号注册的会员仅有两人,除此以外,只是接受为数不多的朋友的投注,并未发展更多的会员。3.被告人邹文辉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是从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邹文辉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庭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表示公诉机关指控其获利20400元属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庭泮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对陈庭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9月1日期间,余志纲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使用“新XX”网站(又名“MXX”网站,下同)“股东”级代理帐号,发展被告人黄健成作为“新XX”网站的“总代理”。黄健成使用“总代理”级代理帐号av308,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邹文辉、伍影富等人作为“新XX”网站的代理,还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董某、李某及被告人陈庭泮等人成为“新XX”网站的下线会员接受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上述人员均通过持有的“新XX”网站“会员”级投注帐号接受下线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而后通过“新XX”网站层层向上投注,待六合彩开奖后根据网站帐号显示的输赢情况在线下采用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方式结算。经查“新XX”网站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同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同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同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期间的数据,被告人黄健成使用的“总代理”级代理帐号av308接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下同)10569660元,黄健成获利1万元;被告人邹文辉使用的“代理商”级代理帐号as28、b6886接受六合彩投注326341元,邹文辉获利20511.25元;被告人伍影富使用的“代理商”级代理帐号b2886接受六合彩投注45702元,伍影富获利6000元。期间,被告人陈庭泮利用其掌握的“新XX”网站“会员”级投注帐号,接受参赌人员陈某、陈某1、陈某2的六合彩投注后在“新XX”网站上投注以获得抽成返利,共接受他人投注17万元,获利20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一)物证、书证

1.XX机关提供的物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XX机关从被告人黄健成、伍影富、邹文辉、陈庭泮等人处扣押到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一批。其中,从被告人黄健成处扣押了白色IPHONE6S手机1台(手机号码是150××××7290)、黑色IPHONE7手机1台(手机号码是131××××4591)、康柏牌笔记本电脑1台(物证照片显示,其中记录有“会员地址”、“代理地址”、“查数地址”、“会员端”、“手机会员端”、“新版管理端”等内容的网址信息)、账本(笔记本)2本(物证照片显示,其中记录有相关数额信息)等物;从被告人伍影富处扣押了VIVO手机1台(手机号码是135××××1113、133××××3339)等物;从被告人邹文辉处扣押了IPHONE6手机1台等物;从被告人陈庭泮处扣押了华为手机1台(手机号码是138××××8418)。

2.XX机关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黄健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0、62×××72、62×××70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期间与罗某的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62×××77的33笔款项往来中,黄健成账户汇给罗某账户的款项总额为398210元,罗某账户汇给黄健成账户的款项总额为395530元,罗某账户汇给黄健成账户的部分款项标注为“货款”。

3.XX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健成、伍影富、邹文辉、陈庭泮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XX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民警于2017年9月1日抓获被告人黄健成,同月2日抓获被告人伍影富、邹文辉,同年10月25日抓获被告人陈庭泮。

(二)电子数据

1.XX机关提供的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及分别经被告人伍影富等人、同案人余志纲等人、证人董某等人辨认的电子数据截图证明如下情况:

(1)XX机关先后于2017年3月27日、同年4月30日、同年8月6日、同年9月1日利用股东帐号avv01、密码登入“新XX”(“MXX”)网站,对该网站内的数据通过截图提取。该网站提供六合彩等赌博方式,设有“股东”、“总代理”、“代理商”、“会员”等帐号等级,各帐号中记录有投注、输赢等数据。同案人余志纲使用的“股东”级帐号avv01下设有av308、av863等“总代理”级帐号。

(2)“总代理”级帐号av308(被告人黄健成所述“总代理”级帐号)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4975327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3969027元,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1625306元,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1589505元。该“总代理”级帐号下先后设有j3333、nc123、q2000、b6886、b2886、qq6871等14个“代理商”级帐号。“代理商”级帐号nc123下设的“会员”级帐号有证人李某使用的“会员”级帐号ha66等,该“代理商”级帐号内并未显示有其他“代理商”级帐号的数据。“代理商”级帐号qq6871于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316591元,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403296元。

(3)被告人伍影富使用的“代理商”级帐号b2886于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45702元,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45393元。该“代理商”级帐号下设有“会员”级帐号pp213、pp218,该“代理商”级帐号内并未显示有其他“代理商”级帐号的数据。

(4)被告人邹文辉使用的“代理商”级帐号as28是“总代理”级帐号av863下设的“代理商”级帐号。该“代理商”级帐号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98190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105872元。该“代理商”级帐号内并未显示有其他“代理商”级帐号的数据。该“代理商”级帐号下设有“会员”级帐号ppb01、ppb03、mmg3。“会员”级帐号ppb01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37385元(“会员”级帐号ppb03、mmg3于该时间段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60805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33096元(“会员”级帐号ppb03、mmg3于该时间段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72776元)。

(5)被告人邹文辉使用的“代理商”级帐号b6886于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101573元,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122279元。该“代理商”级帐号内并未显示有其他“代理商”级帐号的数据。该“代理商”级帐号下设有“会员”级帐号aa222、aa333、aa555。“会员”级帐号aa555于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49410元(“会员”级帐号aa222、aa333于该时间段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52163元),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73251元(“会员”级帐号aa222、aa333于该时间段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49028元)。

(6)被告人陈庭泮使用的“会员”级帐号vbn155是“代理商”级帐号q2000下设的“会员”级帐号。该“会员”级帐号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175304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接受六合彩投注总额为162510元。

2.XX机关提供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经被告人邹文辉、陈庭泮等人辨认的电子数据截图证明,XX机关对部分涉案手机进行电子证物检查并提取电子数据。其中,XX机关在被告人邹文辉的IPHONE6手机中提取的经邹文辉辨认的电子数据截图显示,邹文辉与他人进行相关款项结算。XX机关在被告人陈庭泮的华为手机中提取的经陈庭泮辨认的电子数据截图显示,陈庭泮与罗某、陈某2有支付宝交易记录。

(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

1.证人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证明,2017年6月初,我叫黄健成开一个六合彩帐号给我,后来黄健成通过微信发了“MXX”网址、会员帐号k4452及密码给我,我的上一级帐号是j3333。我平时登录“MXX”网站通过该会员帐号自己下注,也收受彭某等人投注。我和黄健成一般一个星期以微信转账方式结算一次。我于每期开奖之后登录会员帐号,上面会有一个输赢的数字,这个数字包含了网站给我的13%的抽水,我与黄健成按照这个数字结算,也与在我处投注的人结算,差额就是我的抽水。

2.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在董某处投注六合彩赌博。

3.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证明,我在“新XX”(后改名为“MXX”)赌博网站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登录网站的会员帐号ha66是上线通过微信于2017年4月左右给我的,不记得上线的微信号。上线说可以用该帐号帮别人投注,别人投注特码,他给我投注总额10%的抽水,单双给我2%的抽水。有七、八个人在我处投注,然后我用我的帐号登录网站投注。每个星期逢二、四、六开码。我每期在网站上投注,网站就统计出数据,抽水都是按比例在网站上算好了,每期开奖后登录帐号有一个输赢的数字显示,这个数字包括我的抽水,我只要和上、下线结算,中间的差额就是我的抽水。我的上线每个星期会按照网站的数据跟我结算一次。

4.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9月到2016年7月底,我在邹文辉处投注非法六合彩进行赌博,当面现金交易,也有几次是微信转账,投注总额约1500元。

5.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于2017年5月让邹文辉帮我在网上投注时时彩。

6.证人陈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证明,我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在伍影富处投注六合彩。我通过打电话和微信告诉伍影富我要投注的码数和投注额,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将赌资转给伍影富。我在伍影富处总的投注额大概有8000元。

7.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我于2017年6月开始在陈庭泮处投注六合彩赌博。我一般当面告诉陈庭泮我要买的号码,等开码后,我再跟他根据输赢情况以现金结账。陈庭泮告诉过我他是在网上进行下注的。我在陈庭泮处投注约2000元,陈庭泮没有抽水给回我。陈某也在陈庭泮处投注。

8.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我在陈庭泮处下注赌地下六合彩。我都是以现金向陈庭泮支付赌资,共支付过赌资约1000元,陈庭泮没有返水给我。陈某1也在陈庭泮处下注。

9.证人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证明,我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陈庭泮处投注六合彩。我一般是打电话告诉陈庭泮我要投注的六合彩号码,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他或给现金,共投注八至十万元左右,陈庭泮没有抽水给回我。

(四)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

同案人余志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证明,我在“新XX”(后改成“MXX”)网站进行六合彩赌博。我于2017年初成为股东。股东下面有总代理、代理、会员这几个级别,总代理已经有权限发展自己的下线,总代理、代理、会员都有投注额度限制。股东帐号avv01实际由我的上家“豪仔”操作。我的下线总代理有黄健成等人,他们向我要总代理帐号,我就向上家反映,上家告诉我后我再提供给他们使用,他们投注的输赢情况以网络报表的具体数额为准。黄健成的帐号为av308。投注金额的结算方式有现金结算和银行汇款两种,他们会将现金交由我交给上家,或者我将上家所发的银行账号转发给他们让他们自行汇款。总代理是按照投注额的0.5%结算佣金,上家将他们的佣金交给我,我再给他们现金。能够收受社会投注的只有会员级别帐号。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

1.被告人黄健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证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余志纲给了我一个“新XX”赌博网站的代理商帐号,说可以发展下线会员,让会员投注或接受投注,我则接受会员的投注且可以从中拿到抽水。网站给予我代理商帐号总投注额13%的抽水,我给下线会员帐号10%的抽水,我拿3%的抽水,这是特码的情况;普通码抽水比例较小。到了2017年,邹文辉找我要代理商帐号,我于2017年4月叫余志纲给了我一个总代理帐号av308(该总代理帐号是公用的,别人也有用该帐号生成其他帐号)。我用该总代理帐号生成了两个代理商帐号给邹文辉,还生成了一个代理商帐号给自己用,我共管理该三个代理商帐号。有人要成为我的下线会员,我就用我的代理商帐号生成会员帐号给他。我的代理商帐号下有2个会员帐号,分别属于微信名为“排骨”的人和董某的。我自己不赌,没有会员帐号。“MXX”赌博网站开奖后,我的代理商帐号会显示我的输赢结算数字,我和余志纲就根据这个数字进行结算,余志纲用于转账的支付宝、银行卡的户名都不是他本人。邹文辉的帐号的输赢情况可以在av308帐号上看到,我就与他结算,再和余志纲结算。根据网站的设定,总代理帐号、代理帐号及以上等级的帐号不能直接投注,只能由代理帐号开设会员帐号,然后用会员帐号投注。我使用我自己持有的一台康柏牌笔记本电脑登录“MXX”六合彩网站。我用我的号码为150××××7290的白色IPHONE6S手机登录我的微信号“成”并绑定该手机号,我的另一个微信号“城”绑定的手机号是131××××4591。经我辨认相关截图,均是我的手机号码关联的微信帐号及我和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的聊天记录,其中有和邹文辉、“权叔”、“排骨”的聊天记录(经黄健成辨认的截图显示,黄健成与邹文辉的聊天记录保存在号码为150××××7290的白色手机中;黄健成与“权叔”的聊天记录保存在号码为131××××4591的黑色手机中,“权叔”的微信号是×××、昵称是“蓝天使者”,聊天记录起止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至同月29日,其中第一条记录显示“我通过了你的朋友验证请求,现在我们可以开始聊天了”)。我和“排骨”的聊天记录中,qq6871是“MXX”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一个帐号,我给他该帐号让他投注六合彩(经黄健成辨认的截图显示,黄健成于2017年7月17日将该帐号发送给“排骨”),我和他之间也有返水获利。我经余志纲介绍认识“权叔”,之前曾接受对方的钱转交给余志纲,也曾接受对方投注金额的赌资。我还用两个笔记本记账。上述康柏牌笔记本电脑、白色IPHONE6S手机、笔记本还有另一台号码是131××××4591的黑色IPHONE7手机等物已被扣押。我共抽水获利1万元。

2.被告人伍影富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证明,我于2014年起作为“新XX”(约于2017年改名为“MXX”)赌博网站的代理及会员进行投注,该网站代理上面是总代理,代理下面是会员,会员下面是参与投注买码赌博的人。我于2014年至2017年初是在总代理李泽昂之下做代理,不记得当时的帐号密码了。我大约于2017年2月问邹文辉要代理帐号,邹文辉于7月左右通过微信提供给我“MXX”网站代理帐号b2886,特码抽水投注总额的10%,其他码就是2%。由于代理不能直接投注,我在该帐号下开设会员帐号pp213、pp215、pp218直接接受朋友投注,他们先和我说好投注的号码、金额,开奖后我再和他们结算,我自己也投注,从7月开始,我的投注和他们的投注就差不多,分别占我的帐号投注额的一半左右。我没有发展会员。开奖后,在“MXX”网站上登录我的帐号会显示我的输赢情况,会有一个结算数字,包含抽水在内,我和邹文辉就根据这个数字进行结算。我通过ATM、微信转账、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与邹文辉结算,我拿从朋友处收集的赌资的10%,剩余的90%交给邹文辉。我个人觉得邹文辉是我的上级,但他不是总代理。经核对XX机关提供的我的代理帐号b2886的投注统计表截图,我于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在“MXX”网站的投注总额是45702元,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在“MXX”网站的投注总额是45393元。我在“新XX”期间抽水获利共约10000元,在“MXX”期间抽水获利共约14000元。我用我的白色VIVO手机登录上述六合彩网站,均已被扣押。经辨认相关电子数据截图,是我使用的号码为133××××3339、135××××1113的手机信息及我与陈某3、“娜姐”、“小霞”关于在我处投注六合彩的微信聊天记录。

3.被告人邹文辉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证明,2016年4、5月,黄健成将“新XX”网站的代理帐号as28和密码通过微信告诉我,教我通过代理帐号去发展会员帐号,不但可以进行投注,还可以通过寻找下线从中得到抽水提成。代理帐号可以发展会员帐号但不能投注,只有会员帐号才能下注。我用该代理帐号发展了三个会员帐号,我自己使用会员帐号ppb01,会员帐号ppb03、mmg3分别交给谭某、冯某使用。2017年4、5月,“新XX”网站更名为“MXX”,黄健成通过微信将代理帐号b6886和密码发给我。我用这个代理帐号发展了三个会员帐号,我自己使用会员帐号aa555,将会员帐号aa222、aa333分别交给冯某、谭某使用。我使用的会员帐号的投注额中有部分是我自己投注的,我每一期投注大概2000元,另外的部分是我帮我的朋友投注的,朋友每一期通过微信向我投注大概一、二千元。六合彩每个星期会开三期,每个月有12至13期。每个星期我都会跟黄健成用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结算一次。我与谭某通过现金、微信结算,与冯某通过现金结算。黄健成每期按我帐号的投注总额的13%返利给我,我再按我帐号里的会员帐号的投注总额的12%返利给谭某和冯某,我从中获利投注总额的1%;我自己的会员帐号获利投注总额的13%。我共获利3万多元(后称,该3万多元是指我自己赌博的返利数额,并不是我的获利,朋友在我处投注,我应该获利有几千元)。2017年7月,伍影富向我要一个“MXX”网站的代理帐号,我就向黄健成拿了一个代理帐号交给伍影富。每个星期伍影富用现金或支付宝支付宝跟我结算后,我再跟黄健成结算伍影富的代理帐号。网站给的返利包括在帐号输赢数字里,上下层帐号的结算都是根据这个数字的。经查看XX机关提供的截图,我使用的代理帐号as28于2017年3月1日至同年3月27日的投注额为98190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的投注额为105872元;代理帐号b6886于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的投注额为101573元,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的投注额为122279元。我使用的会员帐号ppb01于2017年3月1日至同年3月27日的投注额为37385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的投注额为33096元;会员帐号aa555于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的投注额为49410元,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的投注额为73251元。

4.被告人陈庭泮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截图证明,我的六合彩赌博网站网址和帐号vbn155是罗某给我的(经陈庭泮辨认的截图显示,该帐号是“新XX”、“MXX”网站的帐号),我于第一次使用该帐号就修改了密码。2017年3月,我开始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在网上投注,我自己也有投注,直到8月就没再投注了。我在网上投注,每投注100元该网站就返现12元给我,就是说我能得到投注额12%的利润,我不会将这些利润交给向我投注的人。找我投注的人有陈某1、陈某、陈某2,陈某2以现金、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我投注,其他人基本以现金交易。我的帐号投注总额中约有一半是收受的他人投注,一半是自己个人投注,收受他人投注约17万元。我和罗某通过微信转账结算六合彩投注金额。罗某的微信号保留在我的手机上(经陈庭泮辨认的截图显示,罗某的微信号是×××、昵称是“蓝天使者”,未有相关聊天记录)。在我的微信里应该保留有他人找我进行投注的聊天记录。经辨认XX机关提供的截图,其中有我的绑定手机号码138××××8418的微信帐号、支付宝帐号,有我与罗某、我与陈某2关于六合彩投注交易的支付宝交易记录。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质证

被告人黄健成的辩护人于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与涉案事实无关,不予采纳。

经综合审查判断与本案同涉“新XX”网站进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28名到案人员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可以认定“新XX”网站系在互联网上开设的提供六合彩等赌博方式的赌博网站,该网站从高到低由“股东”、“总代理”、“代理商”等各等级代理帐号及“会员”级投注帐号组成。上述代理帐号组成聚赌网络,代理网站接受下级“会员”级投注帐号持有者及其他参赌人员的投注。“会员”级投注帐号持有者可以利用帐号接受他人投注后在“新XX”网站投注,高等级的代理帐号可以在该网站上生成低等级的代理帐号以发展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会员。该网站以互联网线上投注并传输投注、输赢等数据,线下结算的方式运营,对各级代理、会员设置不同的投注抽成比例使其获利,通过上述方法运营、壮大赌博网络。该网络赌博组织层级分明,有共同赌博的犯罪故意,有较为固定的呈金字塔型的组织架构,有明确的组织目的和分工,以各帐号的从属性形成了人数较多且成员较为固定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各级代理、会员通过赌博网站组织赌博,牵涉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大,形成恶势力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黄健成应对其使用的“总代理”级帐号av308接受的六合彩投注总额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各级代理使用相关代理帐号的目的均是为了发展下线代理或会员帐号并接受投注以获利。被告人黄健成曾供述,邹文辉的帐号的输赢情况可以在帐号av308上看到,其与邹文辉结算后再与余志纲结算,证明其知悉帐号av308的数据情况;虽然黄健成于庭审中辩解其“代理商”级帐号可以看到其他“代理商”级帐号的情况,但被告人邹文辉的庭审供述结合在案的电子数据截图证实“代理商”级帐号系无法看到其他“代理商”级帐号的数据,黄健成的辩解不成立。被告人黄健成、伍影富、邹文辉的供述证明,上线代理系通过其使用的代理帐号生成新的下级帐号提供给下线代理、会员使用,且上下线之间是根据各自帐号内显示的输赢数据进行结算,可以认定上线提供给下线使用的帐号内不会有使用前的数据保存。被告人陈庭泮供述其使用的“会员”级帐号vbn155是由罗某提供的,其于2017年3月已开始接受投注。相关电子数据截图显示,“会员”级帐号vbn155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已有相关数据,该“会员”级帐号的上线“代理商”级帐号q2000是“总代理”级帐号av308的下线帐号。经被告人黄健成、陈庭泮辨认的相关截图显示其二人均与同一微信号有联系,陈庭泮指证该微信号是罗某的微信号,黄健成指证该微信号是“权叔”的微信号且供认其与该微信号的聊天记录是关于六合彩赌博投注的。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被告人黄健成的银行账户与罗某的银行账户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期间的款项往来达30万元以上,与黄健成关于其银行账户与罗某的账户有款项往来是因为其与罗某有借贷,其与罗某的借贷往来大约有十多万元的辩解意见不符,黄健成的辩解不成立。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被告人黄健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7年3月已开始使用“总代理”级帐号av308发展下线代理、会员,黄健成应对上述“总代理”级帐号的投注总额负责。

2.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黄健成使用的“总代理”级代理账号av308接受六合彩投注10569660元,被告人邹文辉使用的“代理商”级帐号as28、b6886接受六合彩投注326341元,被告人伍影富使用的“代理商”级帐号b2886接受六合彩投注45702元。XX机关提供的“新XX”网站电子数据显示,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1日的数据与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的数据存在重合之处且无法区分。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两个时间段内按照较高的数额进行认定。其中,被告人黄健成使用的“总代理”级代理账号av308应采用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的投注总额1625306元,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期间的投注总额4975327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的投注总额3969027元合计,总额为10569660元;被告人邹文辉使用的“代理商”级帐号b6886应采用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的投注总额122279元,与“代理商”级帐号as28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的投注总额98190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的投注总额105872元合计,总额为326341元;被告人伍影富使用的“代理商”级帐号b2886应采用2017年7月1日至同年8月6日的投注总额45702元。

3.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黄健成的非法获利为1万元,被告人邹文辉的非法获利为20511.25元,被告人伍影富的非法获利为6000元,被告人陈庭泮的非法获利为20400元。被告人黄健成等人及同案人余志纲的供述、证人董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新XX”网站系通过对各级代理、会员设置不同的投注抽成比例使其获利的方式吸引更多的赌资投入,各级代理、会员均是因有利可图而加入该赌博网站的运营,即各级代理、会员均会有相应非法获利;在“新XX”网站投注不同的号码可能会有不同的抽成比例,且该网站的上下线之间的结算系在线下进行,根据在案证据未能查清各等级帐号之间的具体结算抽成情况,故本案根据各被告人供述的获利情况认定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数额。其中,被告人黄健成稳定供述其抽成获利1万元,故认定其非法获利为1万元。被告人邹文辉关于获利数额的供述虽不稳定,但根据其较为稳定的关于获利计算方式的供述结合其使用的“代理商”级代理帐号情况,可以认定其对“会员”级投注帐号ppb01、aa555的投注总额抽成13%,对其余四个“会员”级投注帐号的投注总额抽成1%;按“会员”级投注帐号ppb01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的投注总额37385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的投注总额33096元的13%计算抽成为9162.53元,按“会员”级投注帐号ppb03、mmg3于2017年3月1日至同月27日的投注总额60805元、2017年4月1日至同月30日的投注总额72776元的1%计算抽成为1335.81元,按“会员”级投注帐号aa555于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的投注总额73251元的13%计算抽成为9522.63元,按“会员”级投注帐号aa222、aa333于2017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日的投注总额49028元的1%计算抽成为490.28元,上述抽成数额合计20511.25元,故认定邹文辉的非法获利为20511.25元。被告人伍影富关于获利数额的供述不稳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其庭审供述认定其非法获利为6000元。被告人陈庭泮稳定供述其抽成比例,于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利数额20400元亦予确认,故认定其非法获利为20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成、邹文辉、伍影富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黄健成、邹文辉接受投注数额达30万元以上,已达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庭泮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帐号、密码等信息,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健成是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是主犯;被告人邹文辉、伍影富、陈庭泮是该犯罪集团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决定对邹文辉减轻处罚、对伍影富及陈庭泮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文辉、伍影富、陈庭泮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健成于庭审中未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不认定其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被告人黄健成、邹文辉、伍影富、陈庭泮的犯罪情节,均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成、邹文辉、伍影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陈庭泮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邹文辉、伍影富、陈庭泮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黄健成、邹文辉、伍影富的接受投注数额有误,对被告人黄健成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予以调整。被告人黄健成、邹文辉、伍影富、陈庭泮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伍影富因本案被先行羁押二百九十一日,被告人陈庭泮因本案被先行羁押三百零四日,均应折抵相应刑期。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健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邹文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伍影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庭泮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黄健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邹文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511.25元、被告人伍影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庭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400元。

六、台山市XX局扣押的被告人黄健成的作案工具IPHONE6S手机1台、IPHONE7手机1台、康柏牌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2本,被告人伍影富的作案工具VIVO手机1台,被告人邹文辉的作案工具IPHONE6手机1台,被告人陈庭泮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