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汤传志,男,64岁,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栋与被告汤传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刘国栋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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