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水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邱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唐均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水生与被告邱云、唐均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水生以其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水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水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水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