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亮,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阳优创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韩庄乡。 法定代表人:陈艳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波,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福诉被告安阳优创锰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海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福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李合叶 人民陪审员  芦合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索亚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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