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阿丽玛汗吐尔斯别克,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齐朝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兰青泉,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都路与智慧大道交叉口西100米南汇通商务苑B座6层东幅。
负责人:申珂,该公司法务。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西外环北大路30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韩福东,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哈密路131号。
负责人:赵军,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阿丽玛汗吐尔斯别克与被告齐朝飞,兰青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乌鲁木齐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沙依巴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阿丽玛汗吐尔斯别克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阿丽玛汗吐尔斯别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丽玛汗吐尔斯别克撤诉。
本案件原诉讼请求标的49,332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33.3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丽玛汗吐尔斯别克承担,退回原告阿丽玛汗吐尔斯别克1,00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