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王梦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梦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王梦竹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梦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王梦竹与其妻子黎燕共同共有座落在衡阳市珠晖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湘(2017)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1****号,建筑面积116.03m2)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