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继月,男,****年**月**日出生,住固始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0)豫152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吴继月缴纳罚金7000元,于2021年4月26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吴继月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继月至今未按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民政、工商信息以及保险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吴继月进行了高消费限制。除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吴继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524执8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