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曹艳会,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0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曹艳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艳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曹艳会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