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池华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于圣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池华春与被执行人于圣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湘0726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圣勇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于圣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0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8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4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8月31日前往被执行人于圣勇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于圣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失信。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79162元,本次执行到位14000元,尚有65162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晏耀如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闫志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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