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日,随州市淅河镇居民肖某2在随州市高新区文化公园北路与红旗路交叉口路段大面积晾晒稻谷,并聘请同村居民李永发、肖某1等人收集晒好的粮食。被告人李永发于当日中午在家喝了少许白酒后,自持有着多年的驾驶经验,依然驾驶无号鲁工牌轮胎式装载机到现场收拢稻谷,肖某1等人负责清扫收集散落的稻谷。14时25分许,李永发驾驶无号鲁工牌轮胎式装载机在倒车作业的过程中,将车后清扫稻谷的肖某1撞倒后并从肖某1头部碾压过去,造成肖某1当场死亡。14时36分,李永发拨打110报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对李永发进行酒精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3mg/100ml,判定结果为饮酒驾驶。后民警将李永发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随中法司鉴【2020】病鉴字第154号)鉴定:死者肖某1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颅崩裂伤,导致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某爱【2020】痕鉴字第2142号)鉴定:无号鲁工牌轮胎式装载机左后轮的痕迹符合与行人接触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2020年10月5日,李永发、肖某2与肖某1亲属金从清等人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永发赔偿肖某1亲属人民币30万元、肖某2赔偿人民币10万元,均履行完毕,肖某1亲属对李永发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移交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李永发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随州烈山公证处公证书、查获经过、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李永发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2、金某、杨某、余是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永发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发驾驶无号鲁工牌轮胎式装载机在倒车作业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永发在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永发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具备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李永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可对被告人李永发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永发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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