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熟市支塘永达针织服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双桥村**。

投资人:屠锦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英,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双黄路**

法定代表人:吴叶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芳,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屠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市支塘永达针织服装厂(以下简称或称“永达针织服装厂”)与被告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或称“枫塘村村委会”)、第三人屠惠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焦林生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23日、2021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达针织服装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学生、被告枫塘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芳、第三人屠惠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永达针织服装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枫塘村村委会与第三人屠惠生之间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枫塘村村委会赔偿原告因厂房被拆除导致的损失70.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枫塘村村委会恢复涉案厂房的原状。

事实和理由:案涉厂房原系常熟市支塘镇顺达针织服装厂所有,2002年转制归屠锦康,后更名为常熟市支塘永达针织服装厂。2019年1月20日,被告枫塘村村委会与第三人屠惠生签订《资产收购协议》,被告低价收购该厂房并予拆除。该厂房并非第三人所有,也未经原告授权或者同意,该资产收购协议无效。而且枫塘村村委会未经村民讨论决定,收购厂房拆除后土地抛荒,损害了村民利益,也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讼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枫塘村村委会辩称,其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其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首先,原告的投资人屠锦康与第三人屠惠生之间是父子关系,本案涉案厂房的建造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均是由第三人屠惠生负责,厂房所涉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其与第三人签订,土地租金也是第三人缴纳,第三人有权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其次,在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前,其与原告的投资人屠锦康多次电话沟通协商资产收购情况,屠锦康对此情况是知晓的,也同意该方案并由屠惠生签字确认。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屠惠生述称,案涉厂房是其儿子屠锦康租给其使用的,土地租金由其和枫塘村村委会结算。资产收购协议系其本人签字,因为枫塘村村委会威胁不签字就要把其住房也拆除,为了保住住房所以就签字了。后来枫塘村村委会将补偿款打到其个人账户,其将该款转给了儿子屠锦康。

原告永达针织服装厂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营业执照、第三人的身份证,证明双方主体资格。

2、支塘镇政府转制批复、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土地登记申请书、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信息簿查询单,证明原常熟市顺达针织服装厂转制给了屠锦康,转制后成立永达针织服装厂,并办理了土地登记和不动产登记。

3、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屠锦康将房屋租赁给了屠惠生使用。

4、资产收购协议(复印件),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私自签订收购协议,损害原告利益。

5、村民出具的说明,证明被告将未评估的树木也进行铲除。

被告质证

被告枫塘村村委会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工业企业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表及相应批复,证明企业转制之前的性质为村办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屠惠生。

2、评估报告,证明案涉厂房、附着物及装修由案外人江苏君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报告也送达给了第三人。

3、内部结算凭证及付款回单,证明案涉厂房的土地租金往年均由第三人向被告进行支付;签订收购协议后,补偿款项已经支付给了第三人。

第三人屠惠生向本院提交了支塘镇“三合一”整治办公室的整治验收单,证明案涉厂房经过整治验收合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常熟市顺达针织服装厂原系支塘镇双桥村(现并入枫塘村)村办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屠惠生。2002年4月份,经当地政府同意,转制为私营独资企业,资产转让给屠锦康(系屠惠生的儿子)并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即本案原告永达针织服装厂,登记的投资人为屠锦康。同时,对土地、厂房进行了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权利人为永达针织服装厂。其中,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为租赁,使用权的面积为902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07年4月15日;房屋登记为6幢,总建筑面积为507.57平方米。2004年12月29日,永达针织服装厂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左右,屠锦康将案涉厂房及公章均交由屠惠生,由屠惠生具体经营管理。此后,案涉厂房由屠惠生对外出租给案外人使用,土地租金也由屠惠生向枫塘村村委会缴纳。

另查明:2017年11月份,常熟市支塘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君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厂房、装修附着物等进行评估。同时,也委托相关机构对租赁该厂房的案外人的可搬迁及不可搬迁机器设备损失费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所有权人为屠惠生,项目名称为支塘镇村级低效工业租赁用地整治工程,评估目的为房屋拆搬迁补偿估价,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未办理房产证房屋面积703.65平方米,评估结果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评估值合计为372028.25元。2019年1月20日,枫塘村村委会与屠惠生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由枫塘村村委会收购案涉厂房及装修,补偿金额为380148.25元(包括房屋及装修评估价372028.25元,不可搬设备残值1770元及可搬迁设备搬迁费6350元)。协议签订后,枫塘村村委会于2019年2月2日将补偿款380148.25元在扣除2017年度的土地租金9144元后剩余的371004.25元转至屠惠生账户。屠惠生收款后,也将该款转给了屠锦康。后枫塘村村委会将案涉厂房进行了拆除。

审理中,原告永达针织服装厂认为原评估机构将有证房屋作为无证房屋来进行评估且估计过低,申请对案涉房屋重新评估。本院委托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认为案涉房屋已经拆除,房屋及装修状况等资料有限,在目前条件下不具备鉴定评估前提条件,故退回委托。2020年9月2日,原评估机构江苏君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其系采用重置成本法结合成新率对房屋进行的评估,房屋有证、无证对评估结果没有影响。

同时,屠惠生在第二次庭审中又陈述案涉资产收购协议不是其本人签署,申请对资产收购协议上“屠惠生”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对该签名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11月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资产收购协议》上落款乙方处“屠惠生”签名字迹与对比材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屠惠生为此支付了鉴定费8880元。原告永达针织服装厂及第三人屠惠生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申请专家辅助人员出庭提出专家意见。异议主要在三方面:1、签名鉴定供比对样本的充分性不足。鉴定意见书中采用的比对样本只有庭审笔录中的签名及实验样本,没有平时工作和交往中的文字材料,特别是案发前的样本。2、检材“屠惠生”签名笔迹的性质。从技术角度看,签名为直接书写而成,基本可以排除采用临摹、套摹等典型摹仿手段形成的可能。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记忆仿写,即书写人先对被摹仿人的笔迹进行比较分析,经过适当的练习仿写后,脱离摹本凭记忆仿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因此,鉴定意见中,虽未发现典型的摹仿迹象,但实际上仍无法排除“是他人摹仿的”可能性。3、签名笔迹与供比对样本之间的笔迹特征差异性。鉴定意见未对发现的差异性进行必要且充分的阐述,对特征符合点也未能作出充分的阐述、标识。通过放大观察,检材和样本的笔迹特征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大同小异”(或称为同在明显处,异在细微中)的情况,不足以排除存在摹仿的可能性。庭审质证中,鉴定人员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异议均作出了具体的说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案涉资产收购协议是否为被告枫塘村村委会与屠惠生签订;二、如果系屠惠生签订,该资产收购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案涉资产收购协议的签名屠惠生否认为其本人签署,但经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该签名为其书写笔迹。虽屠惠生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分析其异议可以看出,对于比对样本的充分性,在鉴定时采用的是庭审笔录中的笔迹作为比对样本,因该笔迹系在开庭后在法庭当面形成,其真实性完全可以确认。而案发前的其他比对样本,屠惠生既没有提供,双方也难以达成一致,且相关的鉴定标准中也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有案发前的比对样本。对于屠惠生提出现有的鉴定意见仍无法排除“是他人摹仿的”可能性。从鉴定意见书可看出,检材与比对样本字迹的书写风格、书写水平相同,细节特征无明显差异,特征符合点总和能反映同一人书写习惯,即特征符合点大于差异点,同一人书写的可能性大于摹仿的可能性。而从协议形成过程看,该收购协议系第三人屠惠生提供给原告,原告再提交给法庭,从2019年1月份到2020年3月份起诉一年有余,屠惠生从未提出该协议系他人伪造其签名。况且,在第一次庭审中,屠惠生本人明确陈述该协议系其本人签订的,只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签订。其陈述与鉴定意见能相吻合,且其对于前后相互矛盾的陈述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对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该资产收购协议为屠惠生与枫塘村村委会签订。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厂房为原告永达针织服装厂所有,有不动产登记证为凭,应予确认。永达针织服装厂因故于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止了经营,此后屠锦康就将厂房及公章交由屠惠生在实际管理使用,土地租金也由屠惠生直接向枫塘村村委会缴纳。且屠惠生与永达针织服装厂的投资人屠锦康系父子关系,从2017年厂房评估开始直至2019年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的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屠惠生均直接参与,从未表示其无权处理案涉厂房,枫塘村村委会完全有理由相信屠惠生具有代理权。因此,屠惠生与枫塘村村委会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有效。

综上分析,原告虽没有书面授权第三人屠惠生与枫塘村村委会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但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屠惠生与枫塘村村委会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有效。故原告永达针织服装厂起诉要求确认该资产收购协议无效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熟市支塘永达针织服装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2元,由原告永达针织服装厂负担;鉴定费888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000元,合计9880元,由第三人屠惠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