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大桥北路6号。

负责人:蔡轶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徐佳熠,系公司员工。

被告:方玉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潘罗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葛清江,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方玉君、潘罗生、葛清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利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韦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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