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某,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四川川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四川川博鑫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咏梅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正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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