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永久,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蓝之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518662698,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工业园区118号。
法定代表人:丁保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解永久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蓝之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之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永久于2021年7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解永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解永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解永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