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伟东新都北二区4号楼1单元702室。 被执行人:杨学芹,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陈业钱,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学芹、陈业钱追偿权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杨学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代偿的银行借款19000元;二、被告杨学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诚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陈业钱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21年6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晓燕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