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敏,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执行人:南阳市缪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西峡县五里桥镇仲景养生小镇4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6MK7H82。 法定代表人:刘丽,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范敏与被执行人南阳市缪斯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南阳市缪斯娱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范敏工资3907元。二、范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再追究。因被执行人南阳市缪斯娱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86.54元并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此外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8月3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发现其已经处于停业状态,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人未要求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2286.5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债权尚余1620.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张相军 审判员 宋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