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负责人:张会礼。
被执行人:赵勋业,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川1132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勋业、唐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赵勋业的银行帐户存款4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