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某某,男,汉族,现住夏河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夏河县。

审理经过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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