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某某,男,汉族,现住夏河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夏河县。
审理经过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以与被告刘某某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