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信托大厦2楼营业厅。
负责人方鲁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佩璐,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胤龙,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德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德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甘710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德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3084.14元、逾期保费4980元、违约金215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64.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96元,申请执行费69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德梅于2021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支付执行款20000元,于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每月18日前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支付3500元,2022年2月18日前付清剩余款8378.44元。申请执行费694元,由被执行人刘德梅于2021年6月30日缴纳至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甘7101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