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重庆金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699025
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新华路27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3735T。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金灿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的电子保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予以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采取在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