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有兵,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有兵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有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有兵的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