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洪,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执行人:贵州麻江县金牛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地址:麻江县杏山镇招商局楼下。

法定代表人:肖青松。

被执行人:陈正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审理经过

张洪诉与贵州麻江县金牛生态牧业有限公司、陈正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35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和材料费67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655.00元、执行费905.00元。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正元的银行账户资金23634.03元,双方于2021年5月20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即:一、贵州麻江县金牛生态牧业有限公司、陈正元欠张洪材料费67000.00元,陈正元提出从已扣划的23634.03元中支付23000.00元给申请人,剩余634.0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尚欠标的款44000.00元陈正元提出在2022年1月21日前支付14000.00元,在2023年1月23日前支付30000.00元,张洪同意;二、解除对陈正元银行账户的冻结;三、案件受理费1020.97元、执行费905.00元陈正元在2021年5月28日前支付。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5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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