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冀振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洋与被告冀振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洋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柳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柳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永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