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雷晴,女,畲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招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反诉原告):周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祚芬、黄炳红,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3320X4,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18号财智广场(赣州书城)A栋商业A601#、A602#。 法定代表人:雷素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雷晴与被告(反诉原告)周琴、被告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雷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周琴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鼎信公司对被告周琴双倍返还给原告定金4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雷晴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周琴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周琴返还定金20万元给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周琴赔偿20万元定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6月23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变更第三项请求为判令被告鼎信公司对被告周琴返还给原告定金20万元,赔偿定金占用期间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3日原告通过被告鼎信公司中海分店业务员介绍,在中海分店门店与被告周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周琴向原告出售其位于赣州经开区,出售价格为183.99万元。原告、被告周琴与被告鼎信公司签订了委托购房、卖房协议,并约定被告鼎信公司作为中介收取相应佣金,原告需支付购房佣金5000元。签约当天该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被告周琴向原告承诺大概6月底或7月初就可以办理好房产证,且7月上旬会搬家空出房子,并承诺房屋无任何问题。被告周琴、电信公司要求原告直接与被告周琴签约,不签三方居间合同,且被告周琴要求原告当天支付20万元定金,才会卖房。原告与被告周琴签完购房合同后,原告向被告周琴转账5万元,并于6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周琴转账剩余的15万元购房款。合同签订,原告想去看房,被告周琴以新房预定的窗帘未到、在外地出差、房子价格卖低了很后悔等理由推脱。直到8月6日原告才到现场看到房子,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建筑主体墙面和两个卫生间渗漏水,客厅、餐厅及4个卧室墙壁均出现霉斑,4个卧室木地板发黑渗水。发现这一严重质量问题后,原告第一时间联系二被告,指出二被告恶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事实,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0万元定金。被告周琴丈夫吴志敏早在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0日就通过信访方式分别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赣州市住建局等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其房子质量问题等事宜。8月10日晚,原告与被告周琴、鼎信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但被告周琴以自己没有钱为由拒绝返还20万元定金。此后原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辩称

被告周琴辩称,1.被告周琴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并不存在任何的欺诈或是违约行为,原告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对案涉房屋进行查看验收,对房屋的现状是明知的。房屋交付后,若有问题,也是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被告周琴无需隐瞒,原告主张被告周琴违约解除合同与事实严重不符,于法无据。2.被告周琴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系原告违约,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接收房屋后反悔,并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担3000元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被告周琴取得产权登记后也在第一时间告知原告,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支付首期房款100万元,但原告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系原告单方违约行为。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的业务员确实是有和原告约定看房,且看了两次房子后约定支付1%的佣金,后来原告不同意支付这么多佣金,后原告只愿意支付5000元,我公司就只是作为代办,让原告与被告周琴自行签订合同。 反诉原告周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继续履行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责令其限期支付房款;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36798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反诉原告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在合同签订前,反诉被告自行联系鼎信公司约看案涉房屋,2020年6月14日,反诉被告再次由鼎信公司陪同看房,并对案涉房屋进行看房实地查验,对房屋现状有了充分了解,在整个看房过程中,反诉原告如实介绍了案涉房屋的现状情况。在合同签订时,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现有的家具、家电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了核对,明确了按照开发商装修标准配套支付。因反诉被告提出要自行重新装修的要求,反诉原告同意向反诉被告交接了案涉房屋水电气使用、密码更换事宜,该房屋已经完成了交付手续。反诉原告在该房不动产证办好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反诉被告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审批手续,反诉被告应将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存折流水、收入证明、购房资格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复印件及相关证据交代办方,反诉原告在2020年9月7日取得不动产登记后,也第一时间告知反诉被告,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及办理按揭。但是反诉被告无故拒不办理相关手续,也不支付首付房款100万元,以致转让房产至今未能收到房款,其一直拖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及拖延办理按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反诉原告因提前腾房另行租房、搬迁物品、支付按揭贷款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反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反诉被告雷晴辩称,1.反诉原告恶意隐瞒了房屋漏水的事实,欺诈了我方签订购房合同,且该房屋根本没有维修好,鼎信公司的业务员带我方去看了一次房子,但是在晚上去看的房,当时反诉原告还居住在房子里,餐厅漏水墙面用泡沫装饰板进行了遮挡,其他渗水墙面均用床、桌子等家具遮挡,渗水最严重的次卧,房门已上锁无法查看,当下的情况反诉被告也无法过多地去看房;2.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为鼎信公司起草的格式文本,合同条款所指对房屋的现状查看是对房屋位置的知晓,原告根本不知道房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3.反诉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反诉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20万元定金,反诉被告已履行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4.反诉原告所陈述房屋已经维修,提交的物业维修单真实性存疑,且反诉原告的维修只是对房屋进行了刮灰,然后重新贴墙纸,根本未对漏水问题进行维修。综上,反诉原告给反诉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被告周琴与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赣州恒大帝景御景苑4幢25层2503号房,房屋总价款1551702元。被告在购房后于2019年9月入住了该房屋。后被告欲出让该房屋,就将转让信息留存在被告鼎信公司处。原告在与被告鼎信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后,于2020年6月13日的晚上七点左右,原告及其丈夫在被告鼎信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案涉房屋处进行了查看。2020年6月23日,原告(乙方、买方)与被告(甲方、卖方)在被告鼎信公司处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赣州恒大帝景御景苑4栋2503室房屋出售给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如实告知该房不动产证正在办理中,乙方对该房及其配套设施、现状进行了实地查验,无异议,且充分了解该房的不动产证正在办理中存在的风险,自愿购买该房;双方一致同意待该房不动产证办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委托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代办该房产权过户和银行按揭等交易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约定该房的成交总价为1839900元;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支付购房定金200000元,该定金由甲方收取;甲方承诺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且乙方办理好抵押交房给乙方;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于乙方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不能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或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继续过户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总房价20%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由于甲方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不能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或需要等待更长时间才能继续过户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按总房价20%承担违约责任等;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剩余15万元定金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以银行实际转账到账为准。2020年6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剩余定金15万元。在合同签订后,被告在2020年8月6日前搬离了案涉房屋。此后原告及其丈夫在被告鼎信公司的工作人员陪同下于2020年8月6日第二次到案涉房屋查看,发现案涉房屋存在多处地板发黑渗水、墙面返潮起皮等质量问题,原告就此问题与被告周琴多次交涉要求解决,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被告周琴于2020年9月7日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书。案涉房屋存在渗漏水、发黑、霉斑等问题,被告周琴在收房后就已经发现,被告周琴的亲属曾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0日通过信访方式分别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赣州市住建局等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其房屋质量问题等事宜,但并未得到解决。2019年7月30日,被告周琴就案涉房屋存在多处木地板发黑,墙面多处返潮、起皮、发霉,客厅爆管等27处质量问题向赣州恒大帝景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维修,但一直未得到解决,2020年8月11日,被告周琴就案涉房屋存在木地板多处发黑,卫生间、外墙渗水等26处质量问题再次向赣州恒大帝景物业服务中心提出维修。上述问题经维修后,被告周琴在2020年8月24日签字表示满意。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转账凭证、信访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及被告周琴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维修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周琴隐瞒案涉房屋存在多处渗漏水、木地板多处发黑、墙面多处返潮起皮发霉等质量问题,利用原告购房心切,没有仔细查看案涉房屋现状的心理,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对于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周琴返还定金2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鼎信公司对被告周琴应返还的定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鼎信公司对被告周琴隐瞒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知情或者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反诉原告在与反诉被告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情形,该合同反诉被告已经请求撤销,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雷晴与被告周琴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周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晴返还定金200000元。 三、被告周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晴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应返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雷晴要求被告江西鼎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周琴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反诉费341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5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7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周琴负担6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瑜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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