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有伦,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被执行人:杨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杨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黄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云峰、杨平、黄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142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云峰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杨平、黄素华对上述款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走访调查、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云峰、杨平、黄素华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不动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平、黄素华在眉山市东坡区*单元1层*号有一套房产(证号为:眉权房权证字第0××3、0××4号);在眉山市东坡区*单元1层*号有一套房产(证号为:眉权房权证字第0××5、0××6号);在眉山市东坡区*单元1-2层*号有一套房产(证号为:眉权房权证字第0××1、0××2号);在眉山市东坡区有一套房产(证号为:眉权房权证字第0××5、0××6号);在眉山市东坡区有一套房产(证号为:眉权房权证字第0××3、0××4号),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以上房产均已抵押给了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最终成交价为293.1304万元。其中支付2.7950万元诉讼费、2.8700万元执行费,支付拍卖服务费1万元,支付买受人垫交税费51.726586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234.738814万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云峰、杨平、黄素华限制高消费,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云峰、杨平、黄素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